关于第39459479号“康乐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康乐君 39459479

阅读:86271 2022-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建宇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振龙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第39459479号“康乐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是以摹仿、抄袭他人商标为目的,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数量达数百…

  申请人:苏建宇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振龙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第39459479号“康乐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是以摹仿、抄袭他人商标为目的,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数量达数百件,超出了实际使用需要,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约350件商标,其中包括:“加多泉”、“金龙鲁花”、“金沙河”、“贝因宝”、“达栗园”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在案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依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约350件商标,其中包括:“加多泉”、“金龙鲁花”、“金沙河”、“贝因宝”、“达栗园”等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被申请人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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