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市酷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对第30928042号“传奇今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四年内申请注册了近三百件商标,涉及33种商品和服务,且名下商标大量处于出卖中,多件商标被他人提起异议、无效宣告程序,可见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863560号“传奇今生”商标、第3319432号“Legend age 傳奇今生及图”商标、第30237249号“传奇今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势必会产生恶性竞争,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权大师网页搜索结果截图;2、在先案件决定;3、商标授权书;4、“传奇今生”品牌荣誉证据;5、广告合同、发票;6、秦岚代言合同及相关资料;7、媒体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5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0年10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15期上。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获准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燕窝”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显示,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一、二,故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一、二的被授权人,具有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274件商标,分别申请注册在第1类、第2类、第5类、第7类、第9类、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38类、第40类等三十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传奇今生”商标为其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难言巧合。另由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在三十多个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两百余件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将名下商标挂网转让。被申请人未答辩对其注册多件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转让情况予以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