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特信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诸暨市极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7003号“HEATSINK 海特信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9484号“海特合金”商标、第47477691号“海特”商标、第62281384号“海特”商标、第9680176号“HEAT 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构成、表现形式、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我局于2022年对引证商标三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镍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海特”,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四仅相差一个字母,在字母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