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舒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权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百幽草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对第46544095号“梦莱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523960号“梦芭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联系。被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理位置临近,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且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商标授权书;2、经销协议、发票、出货单;3、产品包装和外观设计;4、宣传及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郭舒平不是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其不具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身份。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梦芭菲”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的转让情况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芳香剂(香精油)、美容面膜、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香水、祛斑霜、胭脂、洗发液、沐浴露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31年1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香草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于2021年12月13日经核准由本案申请人转让给香港显美个人护理品(国际)有限公司,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在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引证商标正处于商标申请转让程序中,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在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芳香剂(香精油)、美容面膜、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香水、祛斑霜、胭脂、洗发液、沐浴露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香草油、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梦莱菲”与引证商标“梦芭菲”在呼叫、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对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予以保护,故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