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明方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62016号“帕盾PAD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76902号“帕盾 PERT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976977号“帕盾 PERT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一审诉讼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包含显著认读文字“帕盾”,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或初步审定并公告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