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纳登生物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92217号“BC30 PROBIOT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10167号“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72921号“B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527754号“DE111 PROBIOT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301927号“PLANT PROBIOT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613419号“PROBIO-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包含显著认读文字“BC”,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同包含显著认读文字“PROBIOTIC”,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PROBIOTIC”与引证商标五在呼叫、字母构成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非兽医用微生物制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非医用、非兽医用生物组织培养物、食物防腐用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