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6479号“泰智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25158号“泰华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114542号“泰科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