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水母再生(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21995号“小水母回收 SMALLJELLYFI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71282号“小水母 SMALL JELLYF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