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221995号“小水母回收 SMALLJELLYFIS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水母回收 SMALLJELLYFISH 62221995

阅读:83592 2022-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水母再生(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21995号“小水母回收 SMALLJELLYFI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71282号“小水母 SMALL JELLYFIS…

  申请人:水母再生(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21995号“小水母回收 SMALLJELLYFI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71282号“小水母 SMALL JELLYF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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