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200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26501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案提交的产品图片证据显示了申请商标及指定的商品,故可以证明其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或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