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89255号“HALA BIST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ALA BISTRO 57889255

阅读:42933 2022-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帛莱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89255号“HALA BIST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18457号“HALA”商标、第42207918号“HAL…

  申请人:帛莱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89255号“HALA BIST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18457号“HALA”商标、第42207918号“HALAB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沙丁鱼;鱼罐头;水果罐头;肉罐头;蔬菜罐头;果酱;奶粉;食用油;果冻”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现为烹调用番茄汁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HALA BISTRO”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熟肉制品;加工过的肉;速冻方便菜肴;加工过的蔬菜;加工过的坚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和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加工过的海鲜;加工过的水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制食品;加工过的海鲜;加工过的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熟肉制品;加工过的肉;速冻方便菜肴;加工过的蔬菜;加工过的坚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7889255号“HALA BIST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ALA BISTRO 578892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4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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