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可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辰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04714号“CALL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55851号“江西洪城专修学院 CALL IN UGMHC”商标、国际注册第696859A号“CAR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所有人地域相距较远。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LOGO设计原创证明、店铺照片、宣传推广资料、营销物料图、小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