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68049号“汤鲜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且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深受消费者的认可,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并不会仅直接表示了商品功能特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照片和美团软件截图等证据。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注册。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上缺乏显著特征,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纸质包装盒等商品上并未仅直接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由文字“汤鲜美”组成,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