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商可乐普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77653号“COLOP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47470号“COLOP DIG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同意两商标共存并出具了《同意书》。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第47691565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实际经营所涉领域不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亦对应用领域进行了具体限定,故尚无充分证据足以认定两商标并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