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869658号“SIMPLY GUIT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IMPLY GUITAR 54869658

阅读:92072 2022-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愉悦曲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69658号“SIMPLY GUI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22831号“SIMPLY YO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

  申请人:愉悦曲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69658号“SIMPLY GUI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22831号“SIMPLY YO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注册国际注册第1574099号“SIMPLY PIANO”商标。申请商标标识并无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商标档案、百度截图、软件截图等证据。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还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申辩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通过持续不断的大量使用,已大幅提高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并且申请人已在其原属国成功注册了本案申请商标标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申辩时提交了媒体报道、商标档案、驳回复审决定书、消费者宣传推广和评价、以色列商标注册证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商标由文字“SIMPLY GUITAR”组成,其中“SIMPLY”可译为“简单的”,“GUITAR”可译为“吉他”,使用在提供在线教育信息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备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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