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氏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25709号“KO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43028号“KOCH SEPARATION SOLUTIONS”商标、第51321456号“KOCH SEPARATION SOLUTIONS”商标、国际注册第1576501号“KOCH MACHINERY &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系关联公司,双方将出具一份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和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化学加工用过滤机;气体分离设备;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过滤机滤筒;水加热器(机器部件);蒸汽或油分离器;水分离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为“压滤机;过滤机;滤筛机”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在“用于材料处理和制造的机器和机床及其零部件和配件;气动机械;机器用气压控制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为“拉丝机;拉丝模具(机器部件);退绕机;卷绕机;绞线机;捆扎机;卷轴放线装置;络纱机;绕线机;双捻机;线材成型机;线材切割机;用于线材制造、加工、涂覆和储存的机器;包装机械;绳索制造机器”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加工用过滤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KOCH”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滤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日,申请人未提交共存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