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赛可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290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436435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12667号“Formula.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构图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以及引证商标一和二在实际使用中通常与自身品牌、字号等要素结合使用,在此情况下降低了相关公众对上述商标混淆的可能性。申请人主营业务为网约车,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所有人分属截然不同的业务领域,所面向的消费者并无重合之处。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官网资料、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及其举办的活动资料、广告投放情况及媒体报道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录音装置;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器;行车记录仪;传感器;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中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载有电子记录或编码信息的标签;预约出租车用可下载移动应用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身份鉴别用安全编码卡;预订出租车用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生物特征识别卡;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磁性身份识别卡;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黑匣子(数据记录仪);安全令牌(加密装置);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申请理由可知,申请人实际中将本案申请商标标识与文字“享道出行”结合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独立地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时间记录装置;录音装置;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器;行车记录仪;传感器;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载有电子记录或编码信息的标签;预约出租车用可下载移动应用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身份鉴别用安全编码卡;预订出租车用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生物特征识别卡;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磁性身份识别卡;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黑匣子(数据记录仪);安全令牌(加密装置);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