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任连明
委托代理人:烟台炳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长沙喜玫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81424号“你好宝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45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在2018年07月20日至2021年07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舞衣”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舞衣”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进行交换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
1、广告合同、收据收到确认书;
2、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收据收到确认书;
3、订货合同及发票证据。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邮寄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与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为关联公司,其提交的证据或无发票相佐证、或未显示复审商品,合同缺乏真实性。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舞衣;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长沙快乐家族家居有限公司、长沙喜玫瑰家纺有限公司之间就复审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均无发票、支付凭证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予以佐证,且并无广告已实际发布的有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宣传。证据3的发票中显示销售的商品为纺织产品,按照一般商业惯例指向被申请人主营的床上用品,相关合同中虽然列有服装商品,但相关表述不符合商业惯例,鉴于合同具有易变造性,在并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服装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的情况下,仅凭合同中所载内容尚不足以认定销售发票显示的纺织产品包括“你好宝贝”服装。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