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酒曰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原名义:贵州壹心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88073号“酒曰JIUY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12300号“酒曰”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44518号“JIUYUE及图”商标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