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金大丰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诺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69150号“关东王DAF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的商业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特殊的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19702号“关东GU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理念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关东王”与引证商标的汉字“关东”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农业机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