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暖波
委托代理人:吉林金牌知识产权企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4793号“贵宾珍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贵宾”系列商标的防御性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05048号“贵宾1298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779203号“杜康 贵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可以相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公司的工商信息、使用许可协议及相关备案通知、产品介绍、荣誉证书、部分发票、产品检验报告、其他维权资料、申请人在先注册的“贵宾”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贵宾珍藏”与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杜康 贵宾”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贵宾”,整体呼叫及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贵宾珍藏”构成,属于宣传用词,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已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已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