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德市亿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55969号“茶颜观舍CHAYANGUANS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76368号“茶宴观舍”商标、第53738288号“茶言观舍”商标、第22192857号“茶颜美舍”商标、第4281333号“茶颜观色”商标、第24204071A号“茶颜观色”商标、第25125577号“茶颜观色”商标、第35278226号“茶颜观色”商标、第35278227号“茶颜观色”商标、第54911576号“茶颜面舍”商标、第41622174号“CHA YAN GUAN S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已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七已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九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八、十分别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尚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鉴于引证商标六的最终状态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六与申请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