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永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84175号《关于第54565103号“WE 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3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2)京行终54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5889号“Wel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375702号“Wel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商标局撤销决定在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故上述两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浴盐;浴液;抑菌洗手剂;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口气清新喷洒剂”商品上予以撤销,在“杏仁油;香精油;香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2022年2月27日第1781号《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浴盐;浴液;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口气清新喷雾;洗手膏”商品上予以撤销,在“杏仁油、香精有、香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2022年7月6日第1798号《商标公告》上。
3、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2021年8月27日第1757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五、六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E CARE”整体与引证商标一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WE CARE”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组成、呼叫等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香料香水用油;玫瑰油;香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维持注册的香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红;化妆剂;化妆品;化妆笔;化妆品清洗剂;带香味的水;化妆用矿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口红;化妆剂;化妆品;化妆笔;化妆品清洗剂;带香味的水;化妆用矿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香料香水用油;玫瑰油;香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