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慧见(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慧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55676号“慧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6982800号“慧见”商标、第20872250号“慧见十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