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圣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2944号《关于第57367865号“数字源码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5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虽与“数字源代码”相近,但指定使用在的服务上与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差距较大,并未缺乏显著性。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数字源码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