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177402号“横汽7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横汽7档 62177402

阅读:132909 2022-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潜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77402号“横汽7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是在“横汽”注册商标的基础上延伸而来,作为“横…

  申请人: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潜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77402号“横汽7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是在“横汽”注册商标的基础上延伸而来,作为“横汽”商标的系列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CCTV播放广告证明;“横汽”商标注册情况;宣传推广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横汽7档”指定使用在 “摩托车;陆地车辆引擎”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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