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丽标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律阳知管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7日对第50522944号“鑫丽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9828221号“丽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9-12-9至2021-12-9合同及发票;
2、荣誉资质;
3、公司外景以及车间照片;
4、使用商标的文件照片;
5、软件著作权。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发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四川丽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6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1年6月6日变更为四川丽标新材料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