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519753号“五丰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五丰耘 44519753

阅读:56651 2022-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五指山清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4519753号“五丰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259472号“五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0800号…

  申请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五指山清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4519753号“五丰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259472号“五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0800号“五丰 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008437号“五丰 是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69424号“五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的故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官网介绍、商标许可合同、荣誉证书、宣传及销售资料、媒体报道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1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21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30年1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五丰耘”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文字“五丰”,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的情形。

  三、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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