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月涛
委托代理人:广西龙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怀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对第40594383号“虹树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在“鱼(非活);蛋;干食用菌”商品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6086203号“红树林MAN GR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是复制、模仿引证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在“鱼(非活);蛋;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照片、合同书及发票、检验报告、参展资料、媒体报道、所获荣誉、商标信息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1月6日第177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申请注册,2020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非活);豆腐”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0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海参(非活);蛋”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在“鱼(非活);蛋;干食用菌”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非活);蛋;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海参(非活);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虹树林”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红树林”在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相近,且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鱼(非活);蛋;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