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梦智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1日对第29865649号“西箭 XIJ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746758号“箭 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46759号“箭 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0045号“箭 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711926号“箭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033470号“箭牌 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862513号“箭牌卫浴•瓷砖 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八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构成近似商标,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驰名商标批复、证明、在先案例等;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档案;
3.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证书、认证证书;
4.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相关媒体报道;
5.销售发票、经销商门店照片等;
6.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宣传广告资料;
7.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相关资料;
8.申请人维权信息;
9.函件等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5月20日第179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7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坐便器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9年11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现均已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管龙头、坐便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 “西箭XIJIA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文字“箭”,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西箭”与引证商标八“ARROW”(可译为“箭”)含义相近,故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坐便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坐便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八,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主张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无需再对引证商标八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予以认定。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