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江历源整流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95072号“力源 L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38549号、第39872284号、第54898673号、第1163785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电子信号发射器、闪光信号灯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电开关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4.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数量显示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数量显示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力源”与引证商标一“力源”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部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已与其建立对应关系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整流用电力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集成电路、整流用电力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