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OOKER FURNISHINGS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7512号“HOOKER FURNISHIN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HOOKER”是申请人创始人J.Clyde Hook的姓氏,是英文中常见姓氏,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已经注册“HOOKER”商标,且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主体变更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官方网站关于申请人介绍及摘要、媒体报道及消费者对其品牌产品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的“HOOKER”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有“妓女”等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而具有相应的知名度),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