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掛川茶商协同组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8238号“掛川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将办理转让手续,转让后将变为单一主体所有,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了补充,对地理标志申请的所需材料进行公证认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商标共有人“掛川市农业协同组合”、“远州梦咲农业协同组合”放弃共同申请的声明;2、经公证认证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品质监督检验能力证明》、日本特许厅出具的“掛川茶”在日本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得商标注册的注册证明;3、申请人掛川茶商协同组合委托书、主体资格证明。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向申请人送达《商标评审案件补充证据通知书》,我局认为“申请人应明确是以普通集体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还是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申请人若以普通集体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应提交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要求的单一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使用集体商标的手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以下申辩意见:申请人声明,申请商标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在先已经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请求核准本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
我局于2022年8月5日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我局经审理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掛川茶具有特定品质、掛川市具有特定地域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上述两方面具有因果联系,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以下申辩意见:“掛川茶”具体特定品质,掛川市具有特定地域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上述两方面存在因果关系。日本的“地域团体商标”制度类似于中国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在日本获准注册,说明具备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的条件。请求核准本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1、掛川市政府网站关于掛川茶的页面;2、掛川茶在全国茶叶品评会获奖经历及获得“产地奖”照片;3、2022年全国茶叶品评会茶叶生产者排名情况;4、日本特许厅“地域团体商标”制度页面。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在申请注册时系由掛川茶商协同组合、掛川市农业协同组合、远州梦咲农业协同组合共有,后于2021年10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掛川茶商协同组合名下。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已经由掛川茶商协同组合、掛川市农业协同组合、远州梦咲农业协同组合共有转让完成至掛川茶商协同组合单一主体所有,故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
其次,鉴于申请人已明确申请商标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故我局将依据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对本案申请商标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形式审查部分的内容,即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包括:1、申请商标中地名所表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该地理标志的批准文件;2、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3、申请商标使用管理规则;4、关于申请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以及上述特征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关系的证明文件;5、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商标所标示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文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品质监督检验能力证明》显示品质监督检验机构为申请人掛川茶商协同组合,并提交了《掛川茶商协同组合掛川茶监督检验标准》,但未提交申请人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另外,申请人仅在《掛川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对该商标使用条件进行了说明,并未提交关于申请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以及上述特征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关系的证明文件进行佐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本案申请商标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实质审查部分的内容,即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审查该标志所指示的绿茶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否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申请人在《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对掛川茶的地理生产范围、气候条件及生产工序中的质量管理进行了说明,尚不足以证明掛川茶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相较于其它地区的同类产品具有某些特定品质,也不能证明掛川茶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它特征主要是由掛川市当地的水质、土壤、地势、气候等自然因素以及掛川市特有的产品生产技术、加工工艺等人文因素决定的。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掛川茶具有特定品质、掛川市具有特定地域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上述两方面具有因果联系,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商标在日本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可以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