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涂建辉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5日对第37181173号“mopam ap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80118号“apm MONA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70038号“a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是国际知名珠宝公司,引证商标一、二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珠宝领域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应被认定为“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予以扩大保护。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的证明;
2、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介绍、商标注册情况及店铺信息、媒体报道;
3、申请人及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关联公司企业信息;
4、网上商城截图、广告宣传合同、品牌代言人介绍及服务合同、媒体报道等宣传使用证据;
5、在先裁定、法院判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9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在“贵金属合金”商品上准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2月21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或获准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制品、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现均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已与申请人签署了商标授权使用证明且在我局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登记,授权申请人使用其商标。故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一、二利害关系人,具备引据上述引证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我局予以确认。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贵金属合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或重合性,属于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apm MONACO”、“apm”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经过长期有效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