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富辰财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财富媒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对第2018832号“FORTUNE CHI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CHINA”系“中国”的英文词汇,被申请人使用争议商标时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缺乏对“CHINA”一词起码的尊重,伤害了中国人民感情,有辱中国国家和民族尊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翻译截图;2、被申请人的网站信息、微博信息、微信公众号信息;3、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效果;4、被申请人创始人的相关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中的“CHINA”并未突出使用,相关公众看到争议商标后不会将其作为国名看待。二、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后一直对其进行善意使用,争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与《财富(中文版)》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1、与申请人相关的媒体报道;2、MBA智库百科对《财富》的介绍;3、百度百科对“世界500强”词条的介绍;4、《财富》部分刊物;5、财富中文网“中国企业500强”。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其原申请人时代公司于1999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4年1月28日在第38类通过互联网信息传送服务上获准注册,经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月27日止。2019年6月27日该商标获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名下第44035842号、第44029745 号“FORTUNE CHINA PLUS”商标等包含“CHINA”的商标在商标注册阶段成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01年《商标法》实施时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国家名称”包括我国国名的全称、简称和缩写。争议商标“FORTUNE CHINA”完整包含我国国名的英文简称“CHINA”。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我局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名下第44035842号、第44029745 号“FORTUNE CHINA PLUS”商标等包含“CHINA”的商标在商标注册阶段成立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争议商标包含“CHINA”,注册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争议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的规定。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八)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