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31187号“小罐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4546941号“小蛮仙 小罐茶XIAO MAN 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请求待驳回决定生效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小罐茶”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小罐茶”产品实际上采用小罐包装,申请商标是对产品包装的客观描述,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通过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及驳回决定书、各大搜索引擎对“小罐茶”查询结果、“小罐茶”非行业通用名称材料、“小罐茶”商标查询结果、在先裁定、“小罐茶”系列商标注册信息、法院判决、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小罐茶”产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授权合同及介绍、商标授权与确认函、外观专利证书及评估报告、门店照片及店铺明细表、产品经销合同及发票、相关研究报告、报纸、期刊、媒体等报道公证件、广告照片、广告投入审计报告、获奖荣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仅由文字“小罐茶”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冰茶”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包装等特点,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包装等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