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
委托代理人:广州纵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54685号“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 GDF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供修改后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全谷物膨化食品 T/CABCI 003-2018》标准信息及标准全文、《集体商标管理规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中“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T/CABCI 03-2018全谷物膨化食品》的标准号修改为《T/CABCI 003-2018 全谷物膨化食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经修改的《T/CABCI 003-2018 全谷物膨化食品》符合行业标准。综上,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集体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