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微山龙工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89900号“金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本身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致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形,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