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希杰娱乐购物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17109号“三時三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6398367号“三时三餐”商标、第17036300号“三时三餐”商标、第16924260号“三时三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会议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家具出租;饮水机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会议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家具出租;饮水机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我局仅对申请商标在外卖餐馆;餐馆;备办宴席;提供临时住宿;酒吧服务;咖啡馆服务;餐厅;快餐店服务;旅馆预订服务上进行复审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卖餐馆;餐馆;备办宴席;提供临时住宿;酒吧服务;咖啡馆服务;餐厅;快餐店服务;旅馆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外卖餐馆;餐馆;备办宴席;提供临时住宿;酒吧服务;咖啡馆服务;餐厅;快餐店服务;旅馆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