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615054号“渔邦瑞普 YUBANG RUIPU BIOLOGICAL TECHNOLOG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渔邦瑞普 YUBANG RUIPU BIOLOGICAL TECHNOLOGY及图 50615054

阅读:135033 2022-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晓彬 委托代理人:湛江市赤坎乐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渔邦瑞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普司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50615054号“渔邦瑞普 YUBANG RUIPU BIOLOGICAL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

  申请人:刘晓彬

  委托代理人:湛江市赤坎乐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渔邦瑞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普司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50615054号“渔邦瑞普 YUBANG RUIPU BIOLOGICAL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高度模仿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与申请人第24572884号“渔邦惠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与申请人享有的在先版权一致,争议商标的注册必然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意见: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三、被申请人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已经投入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争议商标使用资料。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关于黄展及湛江麦斯特海洋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报道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制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生物化学催化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理由、提供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其登记日期虽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我国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原则,相关主管部门仅依据当事人的单方陈述对作品进行登记,登记证中载明的登记日期、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不能直接作为确定的事实被采信,在案无其他著作权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对其主张的图形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证据,媒体报道与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无关,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

本文《关于第50615054号“渔邦瑞普 YUBANG RUIPU BIOLOGICAL TECHNOLOG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渔邦瑞普 YUBANG RUIPU BIOLOGICAL TECHNOLOGY及图 506150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315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