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10273号“P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IO G1610273

阅读:87522 2022-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UTOSTORE TECHNOLOGY AS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0273号“P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20759号“pio”商标、第43045715号“P…

  申请人:AUTOSTORE TECHNOLOGY AS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0273号“P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20759号“pio”商标、第43045715号“PIO”商标、第33124156号“ChampionLife PIO及图”商标、第21679697号“PIODATA”商标、第26362808号“好逗陣 pioO2O及图”商标、第5364071号“pio及图”商标、第10836033号“PIOZ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69279号“PIQ”商标、第12665630号“PIOGOODS”商标、第9335971号“Piotech及图”商标、第5938429号“pi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24758号第37类“pio”商标、国际注册第1424747号第37类“pio”商标、第30904114号“Piotech及图”商标、第26371337号“好逗陣 pioO2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24747号第42类“pio”商标、国际注册第1424758号第42类“p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八)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四、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17710号“倍克硕 P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因未续展而失效。二、申请人已提交限定第35类指定服务的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6类、第9类、第35类、第37类、第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限定申请书、商标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自期满之日(2021年8月6日)起已满一年,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4、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仍包含“下述商品的在线零售服务,即化妆品和美容产品、食品、饮料、服装和配饰;与下述商品有关的市场营销、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酒精饮料、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移动电话、家具、食品、玩具、首饰、计算机程序、咖啡、乳制品、海鲜”服务。

  经复审认为,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字母组合“pio”构成,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由金属或主要由金属制货物存储和运输箱、盒子及容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由字母组合“pio”构成,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十、十一中,与引证商标八“PIO”在整体认读、字母外观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导航、测量、摄影、电影、视听、光学、衡具、量具、信号、侦测、测试、检验、救生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码表、计算机外围设备、光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仍包含“下述商品的在线零售服务,即化妆品和美容产品、食品、饮料、服装和配饰;与下述商品有关的市场营销、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酒精饮料、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移动电话、家具、食品、玩具、首饰、计算机程序、咖啡、乳制品、海鲜”等服务,上述相关服务不被我局所接受,申请商标在上述相关复审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PIO”与引证商标十二字母组合部分“pio”构成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PIO”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字母组合部分“pio”构成相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十五主要识别部分“Piotech”中,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五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下述产品的安装、维护和修理:输送机械、设备和装置,包括用于货物存取的输送机和滚筒式输送机、机器人和设备以及存取机器、设备和装置”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PIO”与引证商标十七、十八字母组合部分“pio”构成相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十六主要识别部分“pioO2O”中,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十八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建筑制图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十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第37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10273号“P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IO G16102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3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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