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闪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思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9441号“悟空镖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91185号“悟空分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91193号“悟空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91309号“悟空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91372号“悟空支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115202号“悟空找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846016号“悟空买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845556号“悟空二手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1540093号“悟空夏令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0766917号“悟空搜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5107865号“悟空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8990844号“悟空198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0665863号“悟空管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1506064号“悟空爱租WU KONG AI Z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6144823号“金悟空JIN WU K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8671504号“悟空百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3511862号“悟空盒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7295816号“悟空财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8521646号“悟空速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整体未改变汉字的正常写法,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八、十二、十三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六至十八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决定,引证商标十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决定,至本案审理时止,前述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对“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字体,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八、十二、十三、十六至十八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四、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十、十一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