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常市义诚信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11498号“义诚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3477号“羌珍QIANG 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其在“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食用淀粉;蕨粉”等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前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