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瑞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13986号“ZUIK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0553号“ZUIKO MEDICAL”商标、第8350554号“ZUIKO MEDIC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是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同意为申请人出具共存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商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胶布”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提供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相近,商标共存并不能排除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故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