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辉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44971号“希必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76038号“图形”商标整体可以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