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桂林爱索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38813号“JS HANG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421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以外贸出口为主的企业,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商业活动中一直广泛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能充分证明复审商标被合法公开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采购合同、发票、产品包装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2.企业宣传证据、产品图片;
3.供货合同、发票、产品包装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已得到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理由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作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成立于1988年,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衣架出口和制造商之一,曾获得桂林市政府颁发的桂林市外贸出口突出贡献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主要证据: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销售订单、发票、报关单、纳税报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衣服撑架等商品上。2021年6月9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晾衣架;衣服撑架;衣夹;纽扣钩;盥洗室器具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1类晾衣架;衣服撑架;衣夹;纽扣钩;盥洗室器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3的采购合同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委托荔浦万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加工生产“JS HANGER”牌衣架、裤夹商品,并有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证据1、2、3中的产品照片、包装图片以及申请人提交的报关单等证据,表明申请人确实存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故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晾衣架;衣服撑架;衣夹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晾衣架;衣服撑架;衣夹及与之类似的纽扣钩;盥洗室器具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