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壳金宝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729712号“GYMBROSCH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我局经审理于2022年11月13日准予撤回。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故本案审理基础不存在,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