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90374号“汉京中心 HANKING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35835号“罕王 HANKING H及图”商标、第7400207号“罕王 HANKING H及图”商标、第11457088号“罕王 HANKING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复审的城市规划、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8785号“京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