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符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第一商务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65369号“数字半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923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8月10日至2021年08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在“1.不动产管理;2.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银行;2.资本投资;3.经纪;4.担保;5.信托;6.典当;7.保险咨询;8.金融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初步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光盘):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公司外景照片、名片、乘车券、乘车表、百度地图地址信息截图、宣传海报、官网截图、政府补贴证明、公众号截图等
3、2018年、2019年、2020年销售合同及发票
4、专项资金入账证明、众创空间申报书
5、项目宣传介绍、建设规划、产业规划
6、体系证明材料
7、宣传视频
8、其他证据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18年3月28日至2028年3月27日。
2021年8月10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部分维持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2、至我局审理本案时止,被申请人在第36类服务上含有“ 数字半岛”元素的有效商标仅复审商标一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授权坐标文化产业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于2018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公司外景照片、海报、百度地图地址信息截图等均显示了“数字半岛”商标。证据3房屋租赁协议、发票显示,在指定期间,被授权人向客户提供了“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服务,房屋租赁协议左上角显示了“数字半岛”商标。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