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032828号“七彩盐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七彩盐湖 26032828

阅读:138874 2022-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长沙灼灼美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运城盐湖(中国死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6日对第26032828号“七彩盐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非出于使用目的注册争议商…

  申请人:长沙灼灼美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运城盐湖(中国死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6日对第26032828号“七彩盐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非出于使用目的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意图囤积或买卖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的全部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益,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争议商标宣传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盐”等商品上,经我局驳回复审审查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于2019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9月20日。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将第3类商品上的第58527665号“七彩盐湖”商标列为引证商标,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鉴于该商标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故该商标不能作为争议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评述该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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