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思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8145966号“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9775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原撤销申请人在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时,复审商标尚未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上述情形,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